中國主體出海投資,不能把境外交割當作第一個重要日期。在資金動用之前,投資一般要先後經過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以及銀行的外匯登記,這幾項的先後順序決定了交易最早可以在何時交割。
第一個問題:備案還是覈准
一個項目需要備案還是覈准、向哪一級部門辦理,取決於行業、目的地和金額。敏感行業和敏感目的地適用覈准而不是備案,答案會改變整個流程的時長。值得在把交割日寫進協議之前就確定下來。
然後是銀行
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由銀行辦理,銀行只登記前面部門已放行的內容。登記必須與銀行實際處理的內容相符,因此材料要按銀行自己的做法來準備,而不僅僅是按規則。第一筆匯款之後,增資、重組和退出各自觸發相應的變更備案,投資主體還須就其境外股權辦理年度登記。
海南增加了什麼
海南的投資主體還可能適用自由貿易港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的企業所得税免税,適用於註冊在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該免税受税收通知的條件約束,按現行延續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並且適用於新增的境外投資,因此投資的時間與定性很重要。主體還必須在海南真實運營:只有一個地址的投資載體,達不到自由貿易港其他優惠立場所依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
簽署之前要回答的問題
- 項目需要備案還是覈准,向哪個部門辦理?
- 發展改革、商務和銀行這幾個步驟按什麼順序進行,依目前的實踐各需要多長時間?
- 簽署條件與最終截止日是否反映了這個順序?
- 如果投資主體在海南,它的業務是否屬於免税所涵蓋的行業,它是否在島內真實運營?
- 誰來管理交割後的日曆——變更備案與年度境外股權登記?
各項立場的出處
-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0〕31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2020年6月23日,由財税〔2025〕3號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對設立在自由貿易港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從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税。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由銀行辦理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
- 發展改革部門和商務部門發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僅按文件名稱識別;本文未取得其文本,也不引用任何門檻。
本文是對已公佈政策的一般性評論,不構成針對具體投資的建議。境外法律與交易條款,屬於境外律師和交易自己的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