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僱主通常被表述為一種無需在當地設立主體就能在該國僱人的方式——由服務商僱用,由你指揮,複雜性是它們的。在中國內地,這種安排建立在勞務派遣之上,而勞務派遣並不只是一項需要許可的業務,它是一項受限制的業務,對它可以涵蓋哪類崗位、以及可以佔用工單位多大比例的員工,都有已公布的限制。這些限制附着於這種安排本身,無論服務商一側取得多少許可,都不能將其消除。
三類崗位,也只有三類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以第22號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三者均有定義。臨時性工作崗位,是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工作,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照名義僱主通常的推介方式來看,這正是尷尬之處。一位國家經理、一位首席工程師或者第一位銷售人員,通常三者都不是。他們是核心的、長期的,並且不替代任何人——這恰恰是崗位檢驗所要排除的那種類型。
已公布的派遣規則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2014年1月24日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在勞動者暫時不能工作時由他人替代的崗位。
- 同一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其中用工總量是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 勞務派遣是一項需要許可的業務;所需的許可是由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 海南五部門關於職工社保繳費有關事宜的通知——海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設定為6%,靈活就業人員為5%。
- 以上各項立場均已依據發布機關於2026年9月公布的文本核實。
比例上限,以及沒有主體時它為何尷尬
同一規定把被派遣勞動者限制在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以內,用工總量定義為其依據勞動合同僱用的人數,加上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對於有一百名直接僱員的成熟公司,這一上限相當寬鬆。對於一個在中國境內根本沒有主體的外國集團,則沒有可用來計算比例的境內員工隊伍,該上限所假定的算術並不能直接適用。
這不是漏洞。它説明這種安排處在派遣框架設計初衷的邊緣,也是為什麼對“你們能為我們僱用這個人嗎”這個問題,誠實的回答取決於具體的崗位,以及持牌服務商願意書面承接什麼。一個對每個崗位都回答“可以”、卻不談崗位檢驗的服務商,描述的是它的商業胃口,而不是一份法律分析。
許可回答的是誰可以僱用,卻不回答這個具體崗位能不能這樣來填補。
繳費是真實的,並且跟隨真實的僱主
社會保險繳費必須來自與繳費主體之間真實的勞動關係。在一個構建得當的安排中,持牌服務商是僱主,繳費是它們的,因為勞動關係是它們的。費率由地方設定並且會變動:海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設定為6%,靈活就業人員為5%——這個窗口很快就會關閉,足以進入任何多年期的成本模型。
簽約之前值得問的問題
- 依據已公布的定義,這個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還是替代性的——如果都不是,服務商的分析是什麼。
- 服務商能否書面確認它可以承接哪些崗位、依據什麼。
- 服務商是否持有現行有效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是經過核實的,而不只是聲稱的。
- 考慮到客户在中國境內實際的員工隊伍,或者根本沒有,比例上限如何處理。
-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哪家主體繳納,是否有真實的勞動關係作為支撐。
- 人數達到多少時,設立主體會比繼續派遣更便宜、更清晰。
我們如何交付
作為另一家公司員工的法定僱主,在中國內地是一項需要許可的業務,HainanInc並不持有該許可。由持牌的派遣服務商擔任名義僱主,承擔用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方面的義務。我們遴選並管理這家服務商,在崗位入職之前依據崗位規則對其逐一檢驗,對每個薪酬週期對賬,並始終擔任單一對接人。如果分析表明派遣並不適合業務實際需要的崗位,對話就轉向主體設立——這通常比集團預期的更早成為正確的答案。
本文是對已公布政策的一般性評論,不構成針對具體安排的用工法律建議。費率和要求會變化,並因地而異;在依賴任何數字之前,請確認當前的立場。各項立場已依據2026年9月公布的來源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