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交易風險是可以定價的。安全審查則不同,因為它的不利後果不是價格調整或賠償請求,而是被告知要把一筆已經完成的交易撤銷。義務在於實施投資之前先行申報,這使它成為中國併購中為數不多的這樣一類監管事項:決定風險敞口的,是申報的時點,而不是它的結果。
法律文件與運作機制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以第37號令於2020年12月19日發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辦法設立了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與商務部共同牽頭。辦公室在收到完整材料後,須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所涉行業遵循的是外資併購安全審查所確立的框架:涉及軍事、重要農產品、能源和資源、重大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服務、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製造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可能取得實際控制權的情形。
已公布的審查依據
-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第37號令——2020年12月19日發布,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 同一辦法——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由其與商務部共同牽頭,須在收到完整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 同一辦法——當事人未在實施前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的,辦公室可以責令補充申報;拒不申報的,可能被要求處置股權或資產,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復投資前的狀態。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較早的框架,列明瞭外國投資者可能取得實際控制權的所涉行業。
-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5年版)》——另一道獨立的准入篩查,安全審查並不取代它。
- 以上各項立場均已依據發布機關於2026年9月公布的文本核實。
真正起作用的概念是“實際控制”
一筆交易是否被納入,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外國投資者是否取得實際控制權,而控制權並不僅僅意味着股份過半。董事任命權、對重大決策的否決權、決定業務如何經營的合同安排:其中每一項,都可能在持股比例看起來相當安全地處於少數的情形下,構成控制。一筆交易如果被設計成保持在某個比例門檻之下,同時通過治理權利實際取得控制,那麼管理的只是外觀,而不是實質——而審查所關心的正是實質。
後果不是罰款,而是被告知要把買到的東西還回去。
不申報的後果是結構性的
當事人未在實施前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的,辦公室可以責令補充申報;拒不申報的,可以要求處置股權或資產,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投資前所處的狀態。對於已經整合了目標公司、為它注入了資金並已開始運營的買方來説,被責令撤銷交易,比任何盡職調查發現的問題都嚴重得多——而且它是在價款已經付清之後才到來的。
三道篩查,分別進行
安全審查是對一項入境併購所設的三道不同篩查之一,而它們常被混為一談。外商投資准入,問的是外國資本能否持有這項業務,依據適用的負面清單作答。經營者集中審查,問的是這項集中是否需要反壟斷審查批准,依據申報門檻作答。安全審查,問的是這項交易是否影響國家安全。通過其中一道,並不説明另外幾道的結果,而且每一道都有各自的時間表,交易的日程安排必須容納它們。
海南的併購需要儘早釐清什麼
- 目標公司的業務是否屬於審查框架所涵蓋的行業。
- 買方是否在實質上取得實際控制權——看的是治理權利,而不只是持股比例。
- 准入負面清單是否允許外資持有這項業務。
-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門檻是否達到,這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
- 圍繞“是否需要審查”的15個工作日決定期,以及隨後可能進行的審查,來安排交割時間表。
- 目標公司自身的合規記錄、税務立場和實質性運營主張,在交割時將如何由買方承繼。
我們在交易中的工作
我們的交易業務,是主體層面和監管層面的準備工作:確定三道篩查中哪幾道適用以及時間表如何,對目標公司的登記狀況和合規記錄開展盡職調查,以及在交割之後,使被收購主體的登記、治理和申報與其新的所有權相一致。如果海南的目標公司享有税收優惠安排,其背後的實質性運營和資格條件在交易之後依然存續,值得在交割之前而不是之後加以檢驗。
本文是對已公布政策的一般性評論,不構成針對具體交易的法律或交易建議。在依賴上述任何內容之前,請向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當前的立場。各項立場已依據2026年9月公布的來源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