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項備案義務在2024年末悄然到來,幾乎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每一家公司和合夥企業,卻仍然沒有出現在大量主體的合規日曆中。它附帶的豁免寬鬆得讓許多集團誤以為自己在豁免範圍之內。仔細讀下來就會發現,這項豁免是圍繞由自然人持有的境內主體來起草的——而這幾乎不對應任何一種外商投資架構。
法律文件及其適用對象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為〔2024〕第3號令,經國務院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備案主體為公司、合夥企業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兩部門規定的其他主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被明確點名,這堵住了繞開這項義務的最明顯途徑。
備案規則,依發布文本
-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第3號令,經國務院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同一辦法——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最終擁有股權、股份或合夥權益超過25%的自然人;或者雖未達到該標準、但最終享有超過25%收益權或表決權的自然人;或者雖未滿足上述任一標準、但單獨或者共同對備案主體實施實際控制的自然人。
- 同一辦法——註冊資本或出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全部股東或合夥人均為自然人的,可以豁免備案,前提是沒有該羣體之外的自然人實施實際控制或享有收益,也沒有通過股權或合夥權益以外的方式產生控制或收益。
- 《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登記事項,以及變更時的備案義務。
- 以上各項立場均已依據發布機關於2026年9月公布的文本核實。
成為受益所有人有三條路徑,而不是一條
大多數人記得的標準,是25%的股權門檻,它也是得出答案最乾脆的一項。但它只是三項中的第一項。一個人的股權低於25%,但最終享有超過25%的收益權或表決權,同樣是受益所有人。而一個人既不滿足上述任何一項所有權標準,但單獨或共同實施實際控制,則無論股東名冊上寫着什麼,他都是受益所有人。
第三項是需要判斷的一項,也是實際工作之所在。通過股東協議、融資安排、董事任命權或長期形成的實際安排所施加的控制,就是控制,而這些都不會出現在股權結構表中。要識別它,就必須閲讀章程和合同文件,而不是股東名冊,這是一項性質大不相同的工作。
為什麼這項豁免幾乎從不適用於外資架構
這項豁免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註冊資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全部股東或合夥人均為自然人。外商獨資企業通常由一家離岸公司而不是個人持有——無論資本多少,它都會立刻不滿足第二個條件。人們注意到的是資本門檻;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自然人這個條件。
大多數集團核對一下資本數額,就斷定自己可以豁免,卻從來沒有讀到那句決定問題的話。
它是一份需要持續維護的記錄,而不是一次性備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在備案之後還要保持更新,這意味着每一個改變主體最終由誰擁有或控制的事件,都是一次備案觸發點。離岸重組是最常見的起因:在中國主體之上若干層級插入、移動或註銷一家控股公司,會改變最終受益所有人,而中國主體本身並沒有任何變化。本地層面的人未必會聽説這件事,而更新的義務無論如何都在主體身上。
妥善履行這一立場需要做到什麼
- 將所有權鏈條追溯到自然人,而不是止於直接的離岸母公司。
- 三項標準全部適用——股權、收益權與表決權,以及實際控制——而不是只看25%的股權標準。
- 從股東協議、融資文件和董事任命權中讀出控制安排,而不是從股東名冊中推斷。
- 兩個條件都用來評估豁免,並認識到自然人這個條件通常起決定作用。
- 建立觸發機制,使離岸重組能夠傳達到負責維護中國備案的人。
先追溯鏈條,再保持更新
受益所有人及登記備案工作,既包括追溯,也包括維護:依據三項標準確定受益所有人究竟是誰,據此備案,並在主體之上的架構發生變化時保持記錄更新。如果一個集團在同一條離岸鏈條之下持有多家中國主體,這項工作與多主體事務管理並行展開,因為上游的一次重組,會在其下的每一家主體觸發同樣的更新。
本文是對已公布政策的一般性評論,不構成針對具體主體的建議。各項要求會發生變化;在依賴上述任何內容之前,請確認當前的立場。各項立場已依據2026年9月公布的來源核實。
